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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生产管理
1、生产总量控制:国家对麻精药品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共同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确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
2、定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委托加工。
麻精药品运输管理
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度)。
2、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3、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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