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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大集合(一)

2016-10-09 来源:医学考试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者:隗老师

  每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在执业药师考试的时候都会出现时间问题,如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等等,这些知识点虽然简单,但是很容易记混淆的,医学考试在线就这些时间问题帮助同学们进行统一总结,希望能帮助到报考2016执业药师考试的学员。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1.一日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

  2.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1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6.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1日)供应。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2.二日

  1.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2.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48小时(2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3.三日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

  3.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72小时(3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3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4.七日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5.15日

  1.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6.30日

  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2.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016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7.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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