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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卫计委的“免死金牌”你会用吗?

2017-07-27 来源:医学考试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者:杨老师

  2017年的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已经开始,在考试之前,想必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医师考试报名、证书领取注册及复习备考等消息了。医学考试在线专门整理汇总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行医,卫计委的“免死金牌”你会用吗?

  2017年4月1日多点执业新政实施,还有更多医生关注非法行医的问题。其实这都不是事,只要你想多点执业,最多走一下程序,去多点执业的医院所属县级卫计委备案即可。医生们请注意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这些细节决定了执业的合法性。

  这个职业太危险了!!!!!

  其实医生执业就像被“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从事相应的活动。非法行医主要规定在《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其实今天我更想探讨的是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后,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之前从事医疗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其实早在2007年的卫生部已经发了批复,认为不算非法行医,就是说只要你考取了医师资格证书,没有拒绝注册的话,从事医疗活动都是合法的。虽然这个批复的效力比不上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但是卫计委还是发声了,值得欣慰一下。

  很多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同事们,由于没有拿到执业资格证,仍然战战兢兢,唯恐扣上非法行医的帽子。中国特色的公务员速度决定了医师资格证办理的滞后性,卫计委又不是不明白。更多的医院还是非常谨慎的,没有拿到双证不能单独值班,不能单独下医嘱、开具处方,这都是非常稳妥的做法。

  最近吐槽卫计委的比较多,我还是比较理性的。人在中国体制中,行政部门往往身不由己。不光卫计委,我们的环境部、发改委、人社部,没有哪个不被吐槽的。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7〕185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这里把另外不构成非法行医的情况也发一下。马上又要临近出行高峰,医务人员参与非医疗场所的急救合法合情合理。这些非法行医的“免死金牌”,还望大家牢记。行医需谨慎,救人无外心。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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