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卫计委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公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其中对有关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条款需要做进一步调整。 医学考试在线整理。
第一,《实施细则》增加了医疗机构类别
为了推进分级诊疗体系的建设,使得区域医疗共享,从2016年底到今年2月份,我国卫计委曾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据此,《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第二,《实施细则》放宽了医疗机构申请人条件,在职医务人员可办医
《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此项变动意味着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了,国家对在职医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终于“松绑”了,而且还鼓励医生自主创业,发挥医师专业优势。在随着公立医院编制逐步备案制,医务人员恢复了自由身份,并且在国家提倡多点执业下,一边上班一边开个诊所的日子指日可待。
第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实施细则》原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于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涉及规划、住建、环保、消防、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推动并联审批,不互设审批前置条件。因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实施电子证照制度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卫计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探索改进登记注册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构建全过程、动态化、高效能的管理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将在全国建立电子证照制度,推动电子证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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