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出台,1995年6月1日实行。
工作方针: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包括①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②婚前医学检查;
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④助产技术;
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⑥新生儿疾病筛查;
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1.婚前医学检查
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爱麻梅林→禁止结婚;
③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终止妊娠:
经产前诊断发现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到计生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服务。
3.技术鉴定: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主治以上职称人员,由卫生部门提名、政府聘任。
从事产前+遗传病诊断人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从事婚检+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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